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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八大误区!

误区一:预缴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可知:利润总额=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填表说明: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相比较2015版本,2018版本对于表格进行了修改,比如只需要填列本年累计金额。但是表格相关数据的逻辑还是不变的。18版利润总额填表说明的解释为“: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但是如要要说明表间关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等于利润总额,似乎15版表述的更加清楚。

正解: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中的“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存在勾稽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表惯例,存在勾稽关系的“行、列”,一般在填表说明会标注计算公式的,也就是表内关系。

误区二:预缴纳税申报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

根据15版填报说明可知:“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填表说明: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根据18版填表说明,“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正解:预缴表营业成本不含期间费用

误区三:企业所得税预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8版填表说明“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公式: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表间关系:实际利润额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误区四: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两者一致

所得税预缴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表面上看所得税预缴时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年度纳税所得额指标似乎是一致的。但是我们知道年度应纳税所得用公式表达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而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很明显所得税预缴时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汇算关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一致的。

误区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只能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18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享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填报。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假设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25%×20%+(200-100)×50%×20%=15(万元)

减免所得税额=200×25%-15=35(万元)

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其他减免所得税额,那么“减免所得税额”:填报35万元。但是如果你仔细看下《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里面涉及的免税所得税优惠情况太多了。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则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小微企业是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也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则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的还有很多情况。

产生此误区的原因主要是未有对相关填表说明做一个细致的学习,同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其他领域概念混淆,比如认为小型微利企业怎么会是一般纳税人(要知道一般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概念范畴),比如认为小型微利企业怎么会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是不是高新和他小不小没有关系)。等等还有其他概念混淆或者自我认知错误的问题。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后续预缴时不需再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也就是在所得税预缴过程中,这个判定是持续累计进行的。而且所得税预缴时的判定如果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判定不一致时,政策还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所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关于是否符合条件的判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固化的模式。

误区七: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需要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误区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预缴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由此可知,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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